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7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周子淳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認有再開本件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翊橋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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