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7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周子淳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認有再開本件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翊橋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7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周子淳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認有再開本件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翊橋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