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80號
債權人 劉渟紜
債務人 洪子媛 即水琉襄商行
債務人鴻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洪子媛
一、債務人洪子媛即水琉襄商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鴻橙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