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告 林耕逸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被告 蘇玲娟
上列被告2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8號),經原告4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梁世樺
法官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婉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