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59號
原告 林碧桃
被告 許萬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見本院卷第27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