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0號
原告AD000-A11139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AD000-A111392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同
被告甲○○○○○(中文姓名: 范映祥 )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23號妨害性自主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陳秋君
法官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筑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