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0號

原告AD000-A11139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AD000-A111392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楊淑玲 律師

被告甲○○○○○(中文姓名: 范映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23號妨害性自主等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陳秋君

法官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筑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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