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次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條文既規定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故雖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亦無庸扣除其在途期間(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19號裁判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上訴人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於99年4月20日送達判決正本至該監獄,交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係向該監獄提出書狀聲明上訴,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是其上訴第二審之期間,應至99年4月30日屆滿,上訴人竟遲至同年5月4日(見上訴狀之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收文章)始向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提出上訴狀,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