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九五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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