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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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98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子揚
(另案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64、10025、10872、13548、13578、13632、13633、13634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繫屬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並由該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48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茲因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之辯護人具狀請求本院將本案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8號案件合併審理,有114年3月10日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且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同意本案移送於該院與113年度侵訴字第48號案件合併審判,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3月21日屏院 昭刑良 113侵訴48字第1149005624號函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酌本案與該案確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合併審理對被告及訴訟進行均屬有利,爰依上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