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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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楊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吉勝間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第436
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