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23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浪漫城市美容名店
法  定
代理人   顏家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20日所為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被移送人欄、主文欄、事實理由及證據欄內關於:「浪漫
城市美容城」之記載,均應更正「浪漫城市美容名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次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前揭規定於刑事訴
訟法準用之,故刑事判決文字,顯有上開顯然之錯誤,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再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裁定被移送人被移送人欄、主文欄、事實理由及證據
欄內原記載「浪漫城市美容城」,核屬誤載,且上開誤載均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係顯然錯誤,自應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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