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39號
原   告  張瀚文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鍾阿生 之三子 鍾明亮 之配偶 鍾曾昭江 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 鍾月娥 (民國64.2.11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 鍾阿森 之養女 鍾榮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請提出 羅煦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提出 羅貴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鄭
  博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查報 邱桂妹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配偶宗
  育恒是否育有子女?並提出邱桂妹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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