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136號
上 訴 人 林玉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惠 間請求返還代墊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00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