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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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38號
原   告  張瀚文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鍾阿森 之三子 鍾明亮 之配偶 鍾曾昭江 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 鍾月娥 (民國64.2.11歿)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鍾阿森之養女 鍾榮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請提出 羅煦煌 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五、請提出 羅貴華 之配偶 鄭博志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六、請查報 邱桂妹 與配偶 宗育恒 是否育有子女?並提出邱桂妹之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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