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原告合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洋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被告微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良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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