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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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200號聲請人 黃俊強 即懋敏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之100年度司司字第609號裁定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聲請人前因逾時補正聲請人就任懋敏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所應提供之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後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文件,經本院於100年12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未補正,而於100年12月28日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已於100年12月20日備妥懋敏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後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文件送至本院,故原裁定容有違誤,應依職權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