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21號原告 鄒永祥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
吳孟玲 律師訴訟參加人 楊慧如 被告 胡有瑞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被告 黃淑嬪 訴訟代理人 張毓容 律師被告 李永然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5日下午3點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鄭昱仁法官邱蓮華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