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上訴人即原告合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