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6號債權人溫 崧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智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溫」崧皓或「温」崧皓,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安之居素食茶坊之營業登記資料。
③(正確)請求之金額為何?(依聲請狀所載新
台幣壹萬陸仟壹佰叁什肆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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