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益新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范聖
張愛翎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范純恕 關係人 張尉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欄關於被收養人「 范聖祁 」之記載應更正為「范聖」。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