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57號
原 告 石龍振
被 告 維新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許恂華
被 告 許恂華
被 告 許景琦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胡郁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