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004號
原 告 飛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豪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原 告 謝軒豪
被 告 周至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被告姓名「 周正一 」之記載
,應更正為「周至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