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631號
原 告 尚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大毅
被 告 黃卉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280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