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柯怡如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甲○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甲○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款規定,予以羈押,而其現仍因詐欺案件遭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通緝中,是上開情形依然存在,無法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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