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