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淨重壹拾萬公斤、包裝重貳佰貳拾公斤)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涉犯持有、運輸、販賣毒品及走私等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0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於九十年四月二日在高雄市○○路友聯貨櫃集散站查獲之大麻種子(淨重十萬公斤、包裝重二百二十公斤)屬二級毒品,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進口之大麻種子,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含有四氫大麻酚及大麻相關之生物鹼,且具有發芽能力,發芽比率為14%,研判應係第二級第二十四項毒品大麻之種子,合計淨重十萬公斤,包裝重二百二十公斤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扇局陸㈠字第90134134號檢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參,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