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簡志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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