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五二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該被告經傳、拘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