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及甲○○均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乙○○、甲○○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