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項瑛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明喜 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惠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