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丙○○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經本院依法多次合法傳喚於審理期日到庭,屆期均未依時到庭,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被告復因未到案執行另案撤銷假釋所餘殘刑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而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甲○輝執己緝字第一一0一號通緝書依法通緝在案,有該案通緝書一份附卷可據,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高文崇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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