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孫志堅律師
馬在勤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犯行,然本件犯罪事實業經被害人甲○○等指述甚詳,並有債務抵押契約書、偽造本票、支票等附卷為證,是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經通緝多年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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