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七條攜帶兇器竊盜、變造準私文書及侵占遺失物罪嫌、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三項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及恐嚇取財未遂罪嫌;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及恐嚇取財既遂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