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三一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