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壹包重約零點柒公克;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二十三時十五分許,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時許,分別在臺中市○○路○○○巷○○弄○○○號前及臺中市○○○路○段○○○號(聲請書誤為一0三號),查獲被告甲○○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一包(前者重約0.七公克;後者驗餘淨重0.0四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聲請書就第二包部分係誤為0.二公克)。茲因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二六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二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查獲之海洛因二包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毒品二包,其中於九十年六月七日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約0.七公克,另一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所查獲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係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0四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等情,有臺中市警察局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二包扣案物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無訛。是以本件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