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麗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藍麗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
二、請釋明本件借款是否請求利息暨起息日、請求之利率。
三、請提出債務人藍麗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