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 楊淑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3,0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2人10份34元-1,000=3,08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清冊部分:
1、請提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之債權證明文件。另應查報各債權人目前現存債務金額分別為何。
2、請陳報積欠債權人勞工保險局債務餘額?每月還款金額為何?
(三)聲請人收入部分:
1、請提出聲請人104年1月至12月所得收入為48,783元及105年1月至3月所得收入為8,580元之計算式(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加總金額與聲請人主張不符)。並請陳報未扣除強制執行之應領薪資所得金額為何。
2、請釋明所列「理賠共394,841元」之收入為何?與所提列104年10月住院醫療費46,593元之支出有無關聯。
(四)每月支出部分:
1、瓦斯費、雜支部分:請提出近期(自104年4月起迄今)之實際支出證明,雜支部分並請提出詳細支出項目明細。
2、加油費部分:提出自104年4月迄今,該部車輛每月加油費用之收據證明。並說明使用該部車輛往來地點及距離為何。
3、水費部分:請說明所提出線上查詢單之支出與聲請人之關係(用水地址非聲請人住所地)。
4、釋明提列水、電、瓦斯、室內電話費、雜支之支出金額是否由共同居住之人共同分擔。
5、醫療費部分:請釋明與所獲理賠共394,841元有何關係。
6、喪葬費部分:請釋明共由幾人分擔。
7、以上縱無相關證明文件亦應以書面說明之。
(五)聲請人主張受扶養之人 楊義明 之扶養義務人人數為何?聲請人所提列扶養費每月3000元之詳細項目明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楊義明102年於保證責任嘉義市第四信用合作社之收入24,050元為何?102、
103年於國泰建設之收入416元、409元為何?
(六)請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楊義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財產狀況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薪資請提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七)請釋明聲請人投保國泰人壽共20筆商業保險保單價值解約金39,070元是否計算有誤(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解約金2345元是否重複計算)。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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