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977號
原   告  陳佳欣
      (即被繼承人 陳敬傑 之繼承人)
       陳佳柔
      (即被繼承人陳敬傑之繼承人)
       陳天仕
      (即被繼承人陳敬傑之繼承人)
兼上2 人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翁白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佳欣陳天仕、陳佳柔及為原告陳敬傑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於本案民國109年11月2日繫屬本院後,原告陳敬傑嗣
於110年1月30日死亡,而陳天仕、陳佳柔及陳佳欣為其繼承
人,且均未依法辦理拋棄繼承等情,有原告陳敬傑除戶戶籍
謄本及本院查詢表等件為憑(見限閱卷第5頁;第7頁),而
原告陳敬傑之繼承人陳天仕、陳佳柔及陳佳欣等人迄未向本
院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
命陳天仕、陳佳柔及陳佳欣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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