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消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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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小字第13號
原告 許娟娟
被告才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按,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