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南簡字第357號原告 陳華瑛 被告 沈李月好 訴訟代理人 沈自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碧雀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