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357號

原告 陳華瑛

被告 沈李月好

訴訟代理人 沈自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林政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