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5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上原告與丁○、甲○○○、乙○○○、大智花園城福德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原告係以一訴請求拆屋還地並返還不當得利,其訴訟標金(價)額應合併計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按占用面積×公告現值計算,①被告丁○部分910256元,②被告甲○○○部分0000000元,③被告乙○○○部分216462元,④被告大智花園城福德祠部分474874元);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自93年1月1日起算至起訴之日即95年11月21日止,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6645元(計算式:按每年請求數額×期間即2年又365分之324,①被告丁○部分為40779元,②被告甲○○○部分為80750元,③被告乙○○○部分為5116元)。以上合計其訴訟標金(價)額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20800元(即僅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200萬元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30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 陳明 系爭土地於96年間有無申報地價或公告地價,並提出相關資料供核。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