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被告甲○○○被告癸○○原名 蘇英茂
丙○○丁○○庚○○壬○○乙○○戊○○辛○○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