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海商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海商字第36號原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南美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Compania
deVapore法定代理人HectorAr
Fernando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5年度保險字第155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受訴外人奇美企業有限公司委託運送,經原告轉委託被告運送,因發生貨損,奇美企業有限公司之保險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原告賠償損害,經本院以95年度保險字第155號受理在案,嗣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茲因95年度保險字第155號訴訟事件裁判結果,為本件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依據,原告聲請於95年度保險字第155號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