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9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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