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239號原 告 商瓊文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高嵐書 律師被 告 宋盈欣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5日上午9時53分,在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