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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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239號
原   告  商瓊文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被   告  宋盈欣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5日上午9時53分,在
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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