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06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蔡然興 原籍設雲林縣○○鎮○○里○○路17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復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
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然興已於民國102年8月28日死亡,有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原告仍以其為被告提起本訴,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