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24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趙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補正而
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復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趙炳坤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本院於民
國103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被告趙炳
坤之實際住居所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原告於103年7月9日
收受上開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本院依原告起
訴狀所載之地址對被告趙炳坤送達開庭通知,亦遭查無此址
而退回,原告迄未依限補正被告趙炳坤之住居所,揆諸前揭
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