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坤壽
代 理 人 楊志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坤仁 之全體繼承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林坤仁之全體繼承人之
姓名、住居所、繼承系統表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暨按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否則即係
書狀不合程式,民事訴訟法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林坤仁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其書狀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