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7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709號
原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訴訟代理人  林坤億
       謝孟錡
被   告  莊孟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
簡易庭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壹拾叁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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