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通訊處:台.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401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13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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