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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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2兩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8月確定等情,就附表所示三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8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明智